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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供用熱政策法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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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明


為加強城鎮供熱管理,保障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熱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供用熱市場有序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和《鄂爾多斯市城鎮供熱管理辦法》規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鎮供熱規劃、勘察、設計、建設、經營、設施管理維護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熱用戶均須遵守本辦法。




1哪些行為屬于違章、妨礙用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妨礙供熱管網正常運行的行為:

(1)擅自接通管網、增加供熱管線或散熱器、擴大用熱面積;

(2)在供熱設備上安裝放水裝置及熱交換器等循環裝置;

(3)擅自安裝或啟閉控制裝置;

(4)改變用熱性質;

(5)拒絕接受供熱單位的正常稽查;

(6)在供熱管道上安裝管道泵等改變供熱運行方式;

7)擅自改裝、拆除、移動公共供熱設施;

(8)向供熱閥門井、管溝排放污水或者傾倒垃圾、液體和其它有害物質;

(9)擅自連接或者隔斷供熱管網和其它供熱設施;

(10)擅自并網增容或者改變供熱設施使用性質和運行方式;

(11)損壞或者擅自挪動、改動熱力計量儀表及其附件;

(12)其他有損供熱設施或影響公眾供熱的行為或其它損壞供熱設施的行為。

 


2違章用熱的處罰措施有哪些?


(1)未經供熱單位同意擅自將自由供熱設施與集中供熱管網連接的,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補繳管網建設費,并從當年供熱之日起至發現之日止追補熱費并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2)擅自在用熱系統上安裝放水設施或增加用熱面積,責令限期拆除,并從當年供熱之日起至發現之日止追補熱費并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3)妨礙供熱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辱罵、毆打供熱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熱用戶不按規定時間繳納取暖費的,供熱單位責令限期繳納,用戶逾期仍不繳納的,供熱單位采取加裝或關閉閥門等限熱或停熱措施,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追繳所欠費用。

 


3集中供熱的建設和維修養護責任如何劃分?


3.1 建設

新接暖用戶按相關規定交納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向供熱單位繳納,供熱單位負責熱源和外管網(包括小區庭院熱網)建設。建設單位負責室內管網的建設。

新建用戶熱力站的建設用地及土建(包括前強電、弱電、給水、排水)由建設單位提供和實施,供熱單位按照國家招投標有關規定負責設備采購及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熱力站的日常管理、運行、維護由供熱單位負責,費用由熱用戶承擔。

城鎮供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所用材料設備,供應商應到供熱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方可參加企業組織的招投標活動。

3.2  維修與養護

供用熱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養護和更新,確保安全運行。維修養護、更新責任和費用,應當按照下列原則劃分:

(一)從熱源單位出口到各熱力站的供熱設施,由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按照產權承擔相應的維修養護、更新責任和費用;

(二)熱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戶控制供熱的居民用戶的入戶閥門(包括閥門、熱計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實施分戶供熱 (單管循環管網供熱)的居民用戶以及非居民用戶的單元或者樓棟入戶閥門井(包括閥門)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承擔維修養護、更新責任,費用支出使用供熱管網維修、養護、更新保障資金。由市、旗區人民政府財政投資更新的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由市、旗區人民政府確定;

(三)采用分戶控制供熱的居民用戶,以入戶閥門為分界點,入戶閥門到室內的供熱設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維修養護、更新責任和費用。尚未實施分戶供熱(單管循環管網供熱)的居民用戶以及非居民用戶,以單元或者樓棟入戶閥門井為分界點,單元或者樓棟入戶閥門井到室內入口處的共用供熱設施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擔維修養護、更新責任和費用;室內的供熱設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維修養護、更新責任和費用。

 


4哪種情況下供熱單位可以免責?


因以下任何一種情形,熱用戶室內采暖溫度達不到規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督促熱用戶采取措施盡量使其達到規定的溫度:

(1)門窗不保溫的房屋圍護結構保溫性能達不到國家標準或人為造成房屋圍護結構保溫性能降低的;

(2)室內管網不符合供熱設計規范或不暢通、供熱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的;

(3)熱用戶室內裝修影響供熱效果或者其它設施嚴重遮擋散熱器的的;

(4)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私自改變供熱管道或者安裝換熱設施的。

(5)入住率低,相鄰用戶未取暖的。

(6)熱用戶擅自擴大用熱面積和改變用熱設施的。

(7)未按規定交納采暖費的;

(8)發生極端氣候超出供熱設施設計規范確定的室外計算溫度的;

(9)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無法正常供熱的;

(10)因電力公司或水務公司發生故障而造成無法供熱的;

(11)因熱用戶造成的其它原因。

(12)其他影響供暖效果的行為或情形。


5其它行為有哪些處罰措施?


(1)在距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外緣一點五米以內從事影響供熱管網安全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2)工程施工影響供熱設施安全未與供熱單位商定保護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給予相應賠償,供熱單位恢復原狀。

(3)盜竊城市供熱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擅自改拆、移動供熱單位管網、標志、井蓋、閥門、儀表等供熱設施的,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并由責任人給予賠償,供熱單位恢復原狀。


6申請停止用熱和繳納熱費、停止用熱有何規定?


6.1熱用戶需停止或恢復用熱的,應在停止或恢復用熱前30日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停止用熱由供用熱雙方約定,停止用熱后在約定期限內熱用戶不得擅自恢復用熱。

6.2停止用熱的熱用戶應向供熱單位交納熱費總額10%的基本熱費(根據政府及相關部門文件規定隨時調節)。

6.3熱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停止用熱。

(一)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

(二)在新建建筑物交付使用后第一個采暖期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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